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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 江苏之窗 2022-05-06 519浏览

上海高院发布涉虚拟货币案例: 比特币具备财产属性 适用财产权法律规则

5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在“案例参考册”栏目发布了一则有关于比特币的案例。

据悉,上海高院开设“案例参考册”栏目,精选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等精品案例,专业解读适法难点,一图读懂裁判思路,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参考借鉴。

“司法实践中,法院本着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并不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作出直接判断。因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符合财产属性,故适用财产权法律规则进行保护。”上海高院在案例评析中指出,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比特币的法律定位形成统一意见,认定其为虚拟财产。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扬对此表示,上述精品案例对于上海地区涉比特币民事纠纷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这也是目前为止首个以高院名义发布的涉币案例。

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折价赔偿

2020年10月10日,原告程某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施某某向其返还一个比特币。经审理,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某一个比特币。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施某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程某于2021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施某某返还一个比特币。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执行法院于2021年5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下称“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比特币的情况。

随后,执行法院拟向被执行人开户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平台协助执行。执行法院未查询到该平台在中国境内有效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比特币已悉数转给案外人,且案外人不知所踪。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案侦查。

执行法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协商。鉴于双方当事人有意和解,执行法院综合案件情况,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

2021年5月27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和解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的情况。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折价赔偿,并达成一致意见:第一,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一个比特币;第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被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出借时的购入价人民币84000元折价赔偿给申请执行人;第三,若被执行人届时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比特币强制执行参照财产权法律规范

在裁判理由中,执行法院认为,本案执行难点在于一是比特币强制执行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规则,二是施某如何返还比特币给程某,如不能返还交付,应如何处置。

比特币的法律认定是比特币强制执行法律适用的首要前提。

一审认为,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故其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我们认为,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应贯彻审执兼顾的原则,以民事判决中比特币的法律认定作为法律适用的基础,参照财产权法律规范进行执行处置。”该案例撰写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钱政骁指出。

该案例的裁判要旨中提到,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受财产权法律规范的调整。

上海高院在案例评析中表示,比特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形成的加密数字货币。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导致比特币强制执行中法律适用模糊,执行处置结果不一,而这些正是执行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此前多个判决已认定比特币为虚拟财产

上海高院分析称,关于比特币的法律认定,学术界存在很多争议,而这些争议的实质是想从传统的民事权利理论中,寻找到认定依据。但是,在多重学说的讨论之下,无法对比特币进行法律上的认定,故而从司法实践方面寻找答案。

我国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提及“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虚拟商品是经济术语,而非法律概念。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比特币的法律定位形成统一意见,认定其为虚拟财产。”上海高院对此列举了多个案例。

例如,吴某与上海耀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2019)浙0192民初1626号】,李某、布兰登·斯密特诉闫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9)沪01民终13689号】,陈某诉张某返还纠纷案【(2020)苏1183民初3825号】等案件中,法院认为比特币通过“挖矿”产生,需要购置、维护相关的专用机器设备,支付耗电能源的对价才能获得。同时其可以产生经济收益,具备价值性;其次,比特币的总量受算法的影响恒定为2100万个,具备稀缺性;最后,比特币的持有者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使其具备可支配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虚拟财产,又称网络虚拟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虽明确其受法律保护,但未对其概念、适用作出具体规定。

上海高院认为,“司法实践中,法院本着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并不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作出直接判断。因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符合财产属性,故适用财产权法律规则进行保护。”

(作者:朱英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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