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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江苏之窗 2022-05-17 588浏览

26家公司符合科创板做市商“硬指标” 券商重资产业务结构有望重塑

本报记者 周尚伃

为深入推进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5月13日,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以下简称《做市规定》),同时,上交所就科创板做市交易业务相关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对科创板做市交易业务做出具体的交易和监管安排。

做市商机制是竞价交易的有力补充,通常情况下,做市商主要由券商担当。当前,科创板做市业务对券商的资本实力、风控能力、研究定价能力及综合实力等均提出更高要求,目前仅有26家券商同时符合资本实力及合规风控能力两项“硬指标”。

完善券商产业服务链条

粤开证券研究院首席策略分析师陈梦洁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有利于提高交易活跃度,促进价格更趋合理,做市商通过自有资产为市场注入流动性,由此加大了对高新企业的流动性支撑,科创板股票的换手率自2021年起有所下降。参考新三板做市商交易占比的经验,该机制将有效提高科创板当前换手率水平。”

通过试点方式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持续完善科创板制度建设。《做市规定》共十七条,主要包括做市商准入条件与程序、内部管控、风险监测监控、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内容。规则发布后,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要求向证监会申请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资格。

从做市商准入条件方面来看,初期参与试点的券商除具备自营业务资格、完善的业务方案、充足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等条件外,还需满足资本实力、合规风控能力方面的两项条件。同时,明显不符合《做市规定》相关要求的,上交所对券商做市交易业务技术测试和专项检查申请不予接受。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资本实力方面,根据证券公司2021年净资本排名发现,共有50家券商符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合规风控能力方面,从2019年至2021年三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来看,共有28家券商符合三年分类评级均在A类A级(含)以上。

至此,同时符合上述两项“硬指标”的券商有26家,几乎全部为上市券商,包含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华泰证券、国泰君安等头部券商;还有不少中小及特色券商也符合条件,如东方财富证券、平安证券、国开证券。不过,头部券商中,广发证券及海通证券或将无缘参与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两家券商均由于分类评级指标未能连续三年在A类A级(含)以上。

“做市商机制将直接提高券商自有资金和证券的使用效率,与券商已有的投行、两融、衍生品和研究等业务形成协同效应,一些大型券商在科创板跟投、场外期权对冲的股票头寸都将有望作为券源以开展做市交易,这要求券商具备较强的部门协同、综合服务能力以及资本实力,随着我国做市制度的推广,后续有望成为券商新的业绩增长点,成为券商主要收入来源之一。”陈梦洁表示。

中信证券非银研究团队认为,做市商制度鼓励具备试点资格的保荐机构提供做市服务,有望增强头部券商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业务黏性,建立跨越一二级市场完整服务链条,进一步提升头部券商市场份额。

今年以来,新股破发比例提升,科创板新股首日破发率高达58%,给券商跟投业务带来了一定压力。对此,东兴证券非银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刘嘉玮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科创板做市业务给券商带来确定性增量业务的同时,也能适当降低科创板项目跟投带来的投资风险,为市场注入流动性。

实力强劲券商更加受益

为稳妥推进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做好与《做市规定》的衔接,上交所根据市场导向、权责对等、灵活适度三方面,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X号——科创板股票做市(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参考海外市场经验,做市商机制的高周转率和较小的买卖价差将使市场份额向头部券商集中,相较于当前的竞价交易制度,这对券商的报价策略、交易技术、销售能力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陈梦洁说。

《实施细则》明确了做市服务申请与终止、做市商权利与义务、做市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并明确做市商应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向市场提供买卖双向报价,遵守权益变动披露及短线交易等相关规定。

“随着我国注册制改革不断推进,以科创板试点为契机,做市商制度得以进一步发展。我国券商的重资产业务结构也有望发生重大变化,从过去以自营为主转向以做市商和代客业务为主,提升业绩确定性。”平安证券非银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维逸表示。

那么,科创板做市业务能否成为券商自营业务去方向化转型的重要方向?陈梦洁认为,此次在权益市场引入做市机制对券商的意义重大,科创板的做市商制度不仅丰富了券商自营业务的选择,并且有助于其获得更为稳健的收益。当前券商自营业务方向性投资业绩波动性大,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很大,而做市业务的主要收益来自买卖价差,这有利于提升券商业绩的稳定性。

不过,在刘嘉玮看来,券商自营业务非方向性投资也不是每家券商统一选择的模式,而是需要“因人而异”。

同时,为防范做市交易业务与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潜在利益冲突,《做市规定》对试点证券公司提出了严格要求。

“两项 ‘硬指标’对券商的综合服务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并且上交所相关细则鼓励券商在持续督导期间为其保荐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投行业务、衍生品业务实力较强的头部券商更加受益。”陈梦洁告诉记者,“该机制也给券商带来了一定的资本压力,当前准入标准中对净资本和资本充足率都有持续性的指标要求,大规模开展做市业务对资本充足的客观要求较高,更利好资本实力雄厚、专业能力强、已有业务成熟丰富的头部券商,马太效应较为明显。”

“各家券商因为业务资质不同,资本实力差距,风控能力不同,参与节奏也会有很大差别,承销较多科创板项目且资本实力雄厚、风控能力强的券商更加受益。”刘嘉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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